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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DV-114-司促-5928-202503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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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28號 債 權 人 名庭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助信律師即陳定檒之遺產管理人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債權人之公所備查函影本。㈡提出債務人於民國113年9月至114年2月止為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資料。㈢提出林助信律師即陳定檒之遺產管理人之釋明文件。㈣提出對債務人林助信律師即陳定檒之遺產管理人催繳管理費之雙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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