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DV-114-司促-6042-202503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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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42號 債 權 人 林國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政弦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三所載債務人借貸總額180萬元扣除已清償41萬元及85,000元尚欠132萬5,000元,金額計算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180萬-41萬-85,000元應為1,305,000元)㈢確認請求標的金額及訴訟標的金額為「132萬5,000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㈣補正LINE對話截圖為債務人林政弦之釋明資料。㈤陳報債務人林政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