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V-114-司促-6042-2025033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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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42號 債 權 人 林國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政弦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三所載債務人借貸總額180萬元扣除已清償41萬元及85,000元尚欠132萬5,000元,金額計算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180萬-41萬-85,000元應為1,305,000元)㈢確認請求標的金額及訴訟標的金額為「132萬5,000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㈣補正LINE對話截圖為債務人林政弦之釋明資料。㈤陳報債務人林政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裁定已於114年3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難認已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釋明不足;無從確認對話截圖對象,亦無提出相關借款釋明,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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