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V-114-司促-61-202501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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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號 債 權 人 林詠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宣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具有債務人吳宣霈簽章之返還投資款契約書影本。㈡提出債權人以現金及匯款方式交付五百萬元予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收據、匯款單據等影本)㈢提出LINE截圖樂樂為債務人吳宣霈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