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V-114-司促-6111-202503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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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1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小翠即洪財森之繼承人 洪志偉即洪財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財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貳佰零壹元,及其中⑴新臺幣陸仟貳佰元⑵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元,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⑴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⑵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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