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V-114-司促-6129-202503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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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29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余軒宗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零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壹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元。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