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V-114-司促-6201-202503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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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01號 債 權 人 四季山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卓訓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佩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債權人之公所備查函影本。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物門牌:臺中市○○區○○○○路00○0號)及債務人吳佩怡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陳報請求金額43200元之計算式。㈣陳報本件債權人之送達代收人為何人?㈤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