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V-114-司促-6201-2025033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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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01號 債 權 人 四季山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卓訓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佩怡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佩怡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為 債權人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其累積未繳納之管理費合計新臺幣43,200元,故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權人之公所備查函影本。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物門牌:臺中市○○區○○○○路00○0號)及債務人吳佩怡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陳報請求金額43200元之計算式。㈣陳報本件債權人之送達代收人為何人?㈤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惟依債權人具狀陳報債務人吳佩怡之戶籍謄本所載為臺中市西屯區,其存證信函並未送達戶籍地址,而未為合法送達,難謂已定相當期間催告相對人而其仍不給付,則聲請人顯然未踐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所定之催告程序,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