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V-114-司促-6210-202503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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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10號 債 權 人 同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程順發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㈡陳報債務人程順發企業社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商業登記資料。㈢確認案號為「114年同字第1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