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V-114-司促-6279-202503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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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洪俊煌 李靜玟 一、㈠債務人洪俊煌應清償債權人新臺幣貳萬零肆佰捌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仟陸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洪俊煌、李靜玟應連帶清償聲請人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正,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洪俊煌、李靜玟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即正卡持卡人洪俊煌及附卡持卡人李靜玟 於107年06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並核准發予(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附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另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二)、債務人洪俊煌及李靜玟截至遞狀日共消費新臺幣49,167元(其中正卡消費7,667元、附卡消費41,500元,但於113年11月27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70,477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