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V-114-司促-629-202501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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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9號 債 權 人 洪宗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美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對支票號碼NYA0000000、NYA0000000、NYA0000000、NYA0000000、NYA0000000、NYA0000000、NYA0000000共7張支票請求是否有誤?(查7張支票均未到期,不得依督促程序請求。)㈡確認附表支票號碼NYA0000000、NYA0000000、NYA0000000、NYA0000000、NYA0000000共5張支票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請求利率為何?㈢確認附表支票號碼NYA0000000、NYA0000000、NYA00000000張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按利息自提示日起算。)㈣提出支票票號NYA0000000、NYA0000000之二張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如無,請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