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DV-114-司促-6378-202503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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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78號 債 權 人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SAWAENGTHAM THIPPAWAN 帕汪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 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 民國112年8月10日出境,迄未入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憑,則對其送達支付命令須向國外為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