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DV-114-司促-6379-2025031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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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79號 債 權 人 董明治 債 務 人 莫賢貴兼謝慧英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慧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參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就債權人所請求57,655元部分,乃債權人負擔民國98年至106年之稅費,惟被繼承人謝慧英係於107年死亡,故債權人僅能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慧英之遺產範圍為請求,是債權人逾越此部分範圍之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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