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DV-114-司促-6380-202503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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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80號 債 權 人 陳靜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福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㈡補正債權人匯款新臺幣伍拾萬元之匯款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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