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DV-114-司促-6390-202503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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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鄭玉潔 鄭運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柒拾肆 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鄭玉潔於民國107年12月至111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鄭運隆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18,67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鄭玉潔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鄭運隆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