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V-114-司促-640-202501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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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40號 債 權 人 劉嘉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峻永即林宗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本件據以請求之法律關係究為「借貸」或「票據關係」?㈡若為借貸,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並釋明利息自民國95年11月29日起算之依據。另補正清償期已屆至之釋明,如未定清償期,應提出催告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㈢若為票據關係,本票是否業經提示?並釋明利息自民國95年11月29日起算之依據。㈣確認利息自民國95年11月29日起算是否正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