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DV-114-司促-643-2025021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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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3號 債 權 人 黃金生 債 務 人 賴昭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參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提出本票影本13張及借據影本2張,不足以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於114年1月7日裁定命補正「㈠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二張本票影本。㈡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金額20萬元是否有誤?(正確是否應為2萬元)㈢陳報請求金額1,839,000元之計算式。㈣確認對本票票號WG0000000本票是否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㈤確認對二筆借據金額7萬元及5萬元是否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3日寄存於債權人住所地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卷附證據顯示依附表所示編號1至10之本票總金額加計借據2張金額合計為新臺幣1,253,000元,債權人就聲請金額逾新臺幣1,253,000元部分欠缺釋明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逾如主文所示之金額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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