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V-114-司促-6494-202503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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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494號 債 權 人 國軍臺中總醫院中清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易志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振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 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振財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振 財已將戶籍遷入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