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DV-114-司促-6507-2025031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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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07號 債 權 人 施勤誠 債 務 人 余杰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應 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依台端114年3月13日之補正狀所附通話錄音內容記錄所示,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4年2月26日,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負遲延清償責任,故債權人針對民國114年2月27日以前請求利息之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