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V-114-司促-6508-2025033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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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08號 債 權 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涼喜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聲請狀末債權人陳寶錦之簽名或蓋章。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㈣提出請求原因事實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14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