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V-114-司促-6510-202503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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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10號 債 權 人 大鑫永鉅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益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鄒寳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聲請狀末(債權人公司印文)之簽名或蓋章。㈢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4年3月5日」?㈤確認請求金額為「57.36萬元」是否有誤?(因金額不明確,金額請全以阿拉伯數字表明或記載完整各個位數)。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尚欠仲介服務費57.36萬元之金額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