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V-114-司促-6514-202503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14號 債 權 人 劉嘉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麗禾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張佩珊、林 國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請補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㈡提出支票票號CHA0000000之支票原本一件。㈢請確認是否對林國正請求支票票號CHA0000000及CHA17690?(因二張支票均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㈣請確認是否對張珮珊請求支票票號CHA0000000及CHA0000000?(因張珮珊並非二張支票之發票人,僅為債務人新麗禾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