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DV-114-司促-6687-202503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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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87號 債 權 人 張國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梁明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附表7張支票付款人「梁明禎」之記載是否有誤?㈡陳報7張支票發票人為何?㈢確認7張支票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6是否有誤?(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6%計算)㈣確認附表支票號碼SDA0000000.SDA0000000.SDA0000000.SDA0000000.JA0000000共5張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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