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DV-114-司促-6690-202503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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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90號 債 權 人 黃暐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家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㈡陳報利息新臺幣陸萬元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㈢陳報請求利息迄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