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DV-114-司促-6691-202503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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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91號 債 權 人 江泳頻即大台中宅速房屋修繕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杜宛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債務人杜宛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陳報大台中宅速房屋修繕工程行之負責人為何?㈢陳報請求利率為何?㈣提出工程契約書影本。㈤提出請求5%營業稅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