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DV-114-司促-6800-2025032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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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0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饒佩茹 債 務 人 盧信融 債 務 人 邱錦美 一、債務人盧信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玖萬參仟參佰 壹拾陸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對債務人盧信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錦美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 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45條業已明文規定,依債權人所附之借據影本,債務人邱錦美僅為一般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且物上保證人與是否負連帶責任無涉,故依上開法條所述,債權人針對債務人邱錦美請求連帶給付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