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DV-114-司促-6814-202503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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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14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惠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資料釋明債務人為傅衍佾簽立之農業貸款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因系爭借據僅記載「保證人」,亦未詳載保證人是否需負連帶清償責任)。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請求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及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本件債務人僅一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