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DV-114-司促-6816-202503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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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1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佩珍 債 務 人 王立宏即王敏吉 債 務 人 朱秋香 債 務 人 蔡韻翎即蔡欣珉 一、㈠債務人王立宏即王敏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零壹萬 零貳佰壹拾陸元,及其中⑴新臺幣柒萬零柒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⑵新臺幣參佰柒拾玖萬零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⑶新臺幣玖拾肆萬玖仟肆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四⑵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四⑶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日起,⑵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日起,⑶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⑵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⑴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若對債務人王立宏即王敏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朱秋香、蔡韻翎即蔡欣珉負清償責任。㈡債務人王立宏即王敏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參仟參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若對債務人王立宏即王敏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朱秋香負清償責任。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共同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