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DV-114-司促-6842-202503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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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42號 債 權 人 張志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禹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確認本件請求之依據為何?(依票據關係請求?抑或是借款關係請求)㈢如依據借款關係請求,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應以法定利率5%請求,並請提出對債務人林禹丞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㈣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確認債務人為「林禹丞」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證物支票發票人辰紳股份有限公司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