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DV-114-司促-6851-202503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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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51號 債 權 人 施秀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杉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聲請狀末債權人施秀玲之簽名或蓋章。㈡確認附表中票號CH624932之本票到期日為113年11月2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本件本票到期日未記載。)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