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DV-114-司促-6856-202503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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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56號 債 權 人 健宏庭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仁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順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補正賴仁鏡現為健宏庭園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㈡提出債務人黃順彬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街000巷 00號6樓)。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 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㈣補正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並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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