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DV-114-司促-6858-202503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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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58號 債 權 人 登科鴻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麗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秋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管理委員會之報備登記資料、最新一次主任管理委員當選會議紀錄、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區○○路○段00號10樓之1)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㈢提出臺中市○區○○路○段00號地下三樓24號之機械車位之第一類建物謄本正本。㈣陳報請求金額9600元之計算方式。㈤陳報請求債務人管理催繳程序費用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