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DV-114-司促-6861-202503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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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61號 債 權 人 歐堡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沛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聰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債權人公所備查函影本。㈡提出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之第1類建物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