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V-114-司促-6931-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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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柏辰即林柏勳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又繼承之拋棄,溯及 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復為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75 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林柏勳屆期未清償信用卡款,且已於 民國113年3月30日死亡為由,聲請對其繼承人即債務人林柏辰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林柏辰業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826號准予備查在案。則債務人林柏辰自無庸就上開欠款負清償責任,是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林柏辰給付為無理由,依前揭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