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V-114-司促-6962-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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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62號 債 權 人 郭淑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俊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原因事實約定清償期日為民國113年6月4日是否有誤?與狀附借款契約書所示借款期限為民國114年1月3日不相符。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6月4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伍佰萬元之計算式為何?㈣補正具有債務人簽章之借款契約書影本。㈤確認債務人借款新臺幣伍佰萬元是否有誤?與狀附借款契約書所示新臺幣肆佰萬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