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V-114-司促-6964-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64號 債 權 人 櫻花巨人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碧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田慧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債務人為田「慧」妮抑或田「惠」妮?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㈡提出管理委員會之報備登記資料、最新一次主任管理委員當選會議紀錄、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區○○○○路00號12樓之5)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提出請求金額50974元之計算方式。㈣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㈤提出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10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委會規約影本(全部)。㈥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