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V-114-司促-6965-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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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65號 債 權 人 林士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珮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LINE截圖Joan為債務人洪珮琳之釋明資料。㈢提出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洪珮琳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㈣提出債務人洪珮琳(住○○市○○區○○路0巷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