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V-114-司促-6967-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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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67號 債 權 人 鄭旭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金木、曾大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聲請狀狀尾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債務人住址「大埔區」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㈢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0號建號之第1類建物謄本正本。㈣提出債權人代墊設定規定4,360元、謄本費240元之收據影本。㈤提出債務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