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5
案號
TCDV-114-司促-6970-2025032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70號 債 權 人 莊凱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瑾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利息起算日為112年12月23日之依據(依所提證明文件,利息應自退票日即113年5月17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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