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V-114-司促-6972-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72號 債 權 人 廖文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竑彰即賴信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查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廖文榛、廖貴榮、廖承婕借款375萬元,與債權人不符)。㈣提出債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㈤敘明本件再次聲請支付命令必須性及原因理由為何?並提出桃園地方法院本票裁定影本及是否有確定證明書?(系爭本票三紙已於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