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V-114-司促-6973-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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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73號 債 權 人 黃軍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藍一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陳報債務人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為114年1月1日之釋明資料。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4年1月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按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㈢提出具有貸與人姓名及簽章之借款約定書影本。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