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V-114-司促-7001-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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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0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騏霆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騏霆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 債務人於民國113年10月13日失蹤,有內政部警政署查詢失蹤人口、身分不明者資料附卷可參,足見其住居所不明,是除公示送達外,無從將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依據前述說明,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