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V-114-司促-7033-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3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聖武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補正債務人於締約時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釋明文件資料(若締約時間為民國113年6月15日之前,因債務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需有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依民法第79條之規定契約之效力未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