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V-114-司促-7066-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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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6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劉巧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巧柔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3月4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26,820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 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 分之十五。利息計算:1,993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 項)。 (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 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 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 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 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 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 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0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820元 劉巧柔 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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