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DV-114-司促-7077-202503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鄭百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徐彩月、劉建佑即劉清泉之繼承人、 劉秀珠即劉清泉之繼承人、劉佩君即劉清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被繼承人劉清泉之繼承系統表。㈡經查劉徐彩月僅為附卡持有人,請提出其須負連帶責任之依據為何?㈢請確認劉徐彩月是否亦為劉清泉之繼承人?並確認請求標的之聲明是否為「劉徐彩月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清泉之遺產範圍內……」,如是,請具狀更正。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