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V-114-司促-7149-2025032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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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49號 債 權 人 景誠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周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忻汝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權人每日代步租車費用1200元之釋明資料,並提出維修期間64日之釋明資料。㈡提出債務人邱忻汝(住○○市○○區○○路○段000號11樓之2)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