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DV-114-司促-7152-202503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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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52號 債 權 人 洪偉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茜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陳報債務人借款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㈡提出釋明Line截圖之通話對象為債務人之相關釋明資料。㈢提出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㈣提出資料釋明債務人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為114年1月1日。㈤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4年1月1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14年1月2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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