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DV-114-司促-7154-202503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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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54號 債 權 人 林彥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秉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㈡補正債權人投資契約書影本。㈢補正投資新臺幣肆拾伍萬元之釋明文件資料(如轉帳收據影本並附有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