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DV-114-司促-7157-202503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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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57號 債 權 人 謝文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德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新峰工業有限公司或謝德聰?如債務人是新峰工業有限公司,請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確認本件債權人為何人?是否為債權人之公司?如是,請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提出利息自113年6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㈣陳報本件正確之請求利率為何?並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07,000元之計算式。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