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DV-114-司促-7159-202503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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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59號 債 權 人 李銘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俊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提出債權人之台中市汽車交通事故登記聯單影本。㈡陳報債權人汽車車號、債務人車輛車號?㈢提供債權人即車主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㈣提出請求金額7,800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